政采质疑函与投诉书智能起草助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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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能介绍
供应商维权文书为什么难写
政府采购质疑、投诉有独立程序:质疑须在前置时限内提出,投诉以书面质疑为前提,财政部门对要素不全或程序不符的文书会直接不予受理。实务里供应商常把评标争议、参数倾向、答复逾期等口语化诉求堆在一起,却缺少 94 号令要求的六项法定要素,或误用《招标投标法》体系的异议/投诉逻辑,导致文书形式合格但受理环节被挡在门外。
技能如何组织输出
本技能只处理《政府采购法》体系下的《质疑函》(94 号令第 12 条格式)与《投诉书》(94 号令第 18 条格式)。典型流程是:
- 渐进补全信息:信息不全时先用
[待补充]出草稿,并在回复开头用状态表标明已采集与缺失项,避免反复零散追问。 - 质疑前置审查:未经过书面质疑时不会直接生成投诉书,并说明 94 号令第 18 条要求。
- 法定要素对照:生成后逐项核对供应商/项目信息、质疑或投诉事项、事实与法律依据、日期等;缺失项会标注「可能不予受理」风险。
- 论证结构:每个争议点按「事实描述 → 法律要件匹配 → 结论」组织引用,禁止「根据相关规定」类模糊表述;可说明质疑 7 个工作日、投诉 15 个工作日等工作日时限及常见不予受理情形。
此外支持检查用户自拟文书、将口语诉求改写为正式法律表述,以及说明各环节法定时限。
边界与提交前核对
不处理招标投标法体系的异议/投诉(应转专用助手),不代写投标文件、不审查合同效力、不编造法条或项目信息。输出为 AI 辅助草稿,提交前须核对原始采购文件、证据及当地财政部门口径;重大权益事项仍建议咨询执业律师。
使用场景
- 中标结果公布后认为评审不公,需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第12条格式起草质疑函并写明事实与法条
- 已向采购人提交质疑函且逾期未收到答复,需按第18条格式撰写投诉书并说明质疑答复情况
- 手头已有自拟质疑函或投诉书,需对照六项法定要素检查缺失项及可能不予受理的风险
- 只有口语化诉求(如参数倾向某品牌、主观分不公),需改写成符合94号令的正式法律表述
适合人员
- 参与具体政采项目的供应商法务或项目负责人,要在知道权益受损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函
- 已完成质疑但对答复不服或遭遇答复逾期,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供应商经办人
- 代理机构或内控人员,需快速核对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、投诉书是否齐全法定要素
- 无法律背景但掌握采购文件与事实的投标人员,需要法条引用与时限说明辅助成稿